國際貿易中的木質包裝材料管理準則
國際貿易中的木質包裝材料管理準則
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
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
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
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局
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隨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在國際間傳播蔓延,2002年3月,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組織(IPPC)公布了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5號《國際貿易中的木質包裝材料管理準則》,要求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應在出境前進行除害處理,并加施IPPC確定的專用標識。目前,歐盟、加拿大、美國、澳大利亞等國家已采納該標準并將于2005年3月1日陸續開始實施,將來會有更多的國家采用該國際標準。對于不符合國際標準的木質包裝,進口國家或地區將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處理、銷毀、拒絕入境等措施。為使我國出境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符合進口國家或地區的檢疫規定,避免經濟損失,現將出境貨物木質包裝的有關要求公告如下:
一、
本公告所稱木質包裝是指用于承載、包裝、鋪墊、支撐、加固貨物的木質材料,如木板箱、木條箱、木托盤、木框、木桶、木軸、木楔、墊木、枕木、襯木等。
以下除外:
經人工合成或經加熱、加壓等深度加工的包裝用木質材料,如膠合板、刨花板、纖維板等。 薄板旋切芯、鋸屑、木絲、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質材料。
二、
出境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,應按規定的檢疫除害處理方法進行處理,并加施專用標識。除害處理方法、標識要求及監管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通知。
三、
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境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實施抽查檢疫,不符合規定的不準出境。
四、
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、海關及商務、林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出口企業的宣傳工作,提高服務意識,幫助出口企業做好相關工作,避免因木質包裝不符合國外要求而造成經濟損失。
特此公告!
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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